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以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级落到实处。
第二章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中层两级领导班子分别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本级管辖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单位或业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等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讨论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或措施,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和本级工作实际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党务、校务、政务公开活动。
(三)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宣传党风廉政法规,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和事例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对所管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党的干部政策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其他要求,选拔任用或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学校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各基层党政组织要充分发挥纪检员、监察员的作用,并主动接受和支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除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外,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部门各负其责”的规定,应对涉及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全院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在承担本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是:
(一)结合具体业务工作的布置和开展,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涉及本业务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二)按校务公开原则,凡上级有明文规定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业务活动,必须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方案、公开结果、操作过程接受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操作程序。
(三)对本部门管辖业务中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和事,及时批评教育或组织清查、纠正,构成纪律处分的,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
(四)本部门管辖业务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实际执行情况,应作为业务工作计划和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校各教学基层单位、后勤服务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教学基层单位、后勤服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
(二)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搞好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廉政责任分解,明确重点岗位的具体廉政建设责任,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廉政责任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检查考核,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三)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五)贯彻落实上级党政组织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政班子议事规则,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办事,规范运作,强化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约。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学校监督。
(七)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防止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督促和保证本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杜绝隐瞒各种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乱发钱物、公款私存和铺张浪费等违纪行为。
(八)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检举、控告,并组织调查核实,对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和事,及时批评教育或纠正。对涉及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或其他人员可能构成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按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有关案件,完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有关情况的核查工作,并按期如实报告核查结果;协助学校做好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按规定执行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汇报个人廉洁自律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十)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并书面报送校纪监办。
第五章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和工作布置,将涉及本职管辖范围内的贯彻意见、措施提交本级领导班子讨论后,组织实施。
(二)在布置和组织实施本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时,应相应提出党风廉政方面的要求,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提出针对性措施,经常性、系统性的业务工作要形成专门性的制度、规定。
(三)加强对自己直接管辖的单位、部门和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规定和落实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批评纠正,对可能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组织初步核实或向上级反映,或直接通报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四)对直接管辖岗位的干部提拔、使用,应本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推荐意见,防止用人失察。
(五)每年至少同直接管辖的干部谈话一次,其中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应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直接管辖的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群众有反映时,对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六)带头并督促直接管辖的干部把廉洁自律以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一般同年度支部考核和部门考核结合进行,对各中层部门均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二条 中层部门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负责对所属科级单位和副科级以下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并同时形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评报告,在接受学校考核前,将自评报告报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不履行、履行不认真或者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党纪党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不履行、履行不认真或者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它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七条 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如学校机构调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归属,随之调整。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监办根据党风廉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解释。
附件一:学校各中层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
附件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
附件一:
学校各中层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
根据学校各中层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学校各中层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在全校性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一)纪委(监察室)
1、协助校党委、行政抓好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或起草并协调组织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措施和目标。
2、负责对学校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和考核工作。
3、受理有关党风廉政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检查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层部门和纪检委员的执纪工作,组织或查处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案件。
4、受理各级干部的礼品、礼金的上交登记,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查处。
5、受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对报告不及时、不属实的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6、配合学校党委对新任职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不良苗头的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建立健全中层干部的廉政档案。
(二)校长办公室
1、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庆典活动,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按规定管理公费通讯,公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现象。
2、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提醒有关部门和领导,纳入会议议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决策。
3、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公费出国、出境的管理,防止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4、加强学校外事活动管理和外事纪律宣传教育,防止和纠正违反外事纪律行为。
5、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和保密工作管理。
(三)人事处
1、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国家工资奖励制度和学校各项津贴制度的情况,清理纠正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实物等情况。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3、负责检查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在用工、人事调配上的违纪行为。
4、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考勤纪律,及时查处擅自离岗等违反劳动纪律人员。
(四)财务处
1、对学校和各单位的财务运行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规、纪律、制度的行为。
2、对学校财会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3、规范和监督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清理、纠正坐收坐支、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4、涉及向外存、贷、融资等大额资金运作等经济活动,应加强市场调研,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五)审计处
1、监督和审计学校各类经费使用和收支情况,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加强对经济实体单位的审计监督,防止、纠正和查处其经济违法违纪行为。
3、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客观公正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依法开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六)教务处
1、督促教师履行职业道德,查处和纠正教师给人情分或收受学生礼品等违规违纪行为。
2、加强考风管理,防止和查处教师或工作人员参与学生考试舞弊。
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工作程序的公开,防止和查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4、统一管理学校教材的发行,把好教材质量关。建立健全教材公开、透明、统一的采购程序。按学校规定上交并规范使用学校返还的发行费和相关回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七)科研处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程序组织科研立项或申报工作,防止和杜绝不规范行为。
2、按学校政策规定,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防止和纠正浪费、流失和使用不当等现象。
3、认真组织科研成果审核验收,防止和纠正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现象。
(八)学生工作处、团委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2、加强对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学生评优、奖励、推优、违纪处分做到公平公正,防止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各院系部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5、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各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监督,协助党委组织部查处学生党员违规违纪问题。
(九)招生就业处
1、严格执行国家招生的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招生,防止和纠正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就业推荐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规范远程录取的现场管理,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派出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和纠正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上非法中介招生的行为。
(十)保卫处
1、督促检查学校各级组织和领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失职行为。
2、负责查处职工或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违纪案件。
3、教育和督促保卫干部文明执法、执罚,杜绝体罚学生,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
(十一)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1、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提醒有关部门和领导,纳入会议议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2、按照有关规定,改进和强化对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等方面的管理。
3、监督、检查校、中层两级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数量和质量,协助党委在民主生活前征求基层意见。
4、根据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具体规定,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操作程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加强对中层干部、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在廉洁勤政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注意,促其改正。
(十二)宣传部、统战部
1、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
2、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弘扬正气、抨击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3、加强校园文化管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行为。
4、发挥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征求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工会
1、督促学校、各中层部门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职能,并组织考评。
2、发挥教职工代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职能,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3、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十四)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1、建立健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需求计划报批、采购、验收、管理、使用、报废等办法和程序,并严格执行,防止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2、统一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操作,防止和纠正部门、单位私自采购等违规行为。
3、督促各使用单位对设备及大宗物资的立项、选型、验收和使用效益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违反程序等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加强对后勤集团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和指导其经营活动合法、规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5、统一管理学校的维修、绿化、环境改造,按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操作,防止和纠正其他部门、单位私自聘请施工单位等违规违纪行为。
6、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登记入账、管理、使用、出租、转让、报损、报废、经营权出让等办法和操作程序,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清理和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7、负责接受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资产开展各种创收活动的申报登记和核实。督促各创收部门和单位按学校政策规定如实上缴学校应收部分,纠正和查处瞒报项目、隐瞒收入、拒交学校应收款等无偿使用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8、加强学校劳动安全监督,清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9、加强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十五)发展规划处
1、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科学论证。
2、在参与学校重大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纠正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基建处
1、依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坚决抵制违反管理程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活动,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基建现场监理,杜绝偷工减料,确保施工质量,防止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二、各院系部、工厂、图书馆等教学业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加强部门使用学校资产开展各种创收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按学校政策规定如实上交学校应收部分,严禁瞒报项目、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拒交学校应收款等无偿使用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2、严格执行教学设备、图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合理规划、选型论证、立项报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管理使用、报废报损等规定程序,防止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学生就业推荐费管理与合理使用,纠正和杜绝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以外的乱收费行为。
4、严禁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礼品,给人情分等违纪违规行为。
5、严禁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各类评优奖励、推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奖助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违纪处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中谋取私利,防止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6、防止和纠正在各级各类招生、考试中群体舞弊或工作人员参与舞弊的行为。
7、加强对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行为失范、违反政治纪律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纠正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8、继续教育部要加强对成人教育招生、职业培训等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工厂要加强对外合作、市场营销等经营性活动的管理。要严格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浪费与流失,纠正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三、后勤服务集团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各种违法经营情况的发生。
2、健全自需各类物资采购的公开办事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集团管辖的各种承包经营的招标、竞标活动。
4、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饮食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管理,防止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5、按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校医院药品采购程序和办法,抵制医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按学校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药品回扣。
四、其他
1、各中层部门职责范围内、本办法未尽事宜中的党风廉政责任。
2、完成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中的党风廉政责任。
附件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中层部门党风廉政责任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落实(20分)
1、班子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职能部门、教学基层单位、后勤服务部门,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未成立领导小组-2分,无分工或分工不明确-1~2分)
2、部门年度党政工作计划中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年终有专项党风廉政建设总结。(缺一项-2分)
3、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和考核。(缺一项-1分)
4、每学期研究本单位管辖的全院性业务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方案、措施不少于一次。(缺一次-1分)
5、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把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缺一人次-1分)
6、坚持中层干部与分管下级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缺一人次-1分)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分)
1、中层干部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管好配偶和子女,不以权谋私;发扬艰苦奋斗作风,职务行为不奢侈浪费讲排场。(民主测评达不到良好,一人次-1~3分;经调查核实,需要给纪律处分的一人次-5分)
2、中层干部认真执行礼品上交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填报廉洁自律自查表及廉政小结。(缺一项-1分)
(三)认真履行本单位所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情况(20分)
1、认真履行本单位所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一项未履行-2分;履行不充分一项-1分)
2、所承担的全校性业务开展中没有不正之风和发生违纪行为;或有发生,但已经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清理、纠正和责任追究。(发生不正之风或违纪行为一次-1~5分,及时采取措施+1~3分)
(四)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20分)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工作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下属干部人事安排或推荐、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和重要经济活动均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未经集体研究,每项次-1分)
2、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基建、维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规定。涉及基建、维修项目、环境改造和绿化、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教材及图书采购,均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进行,每项次-3分,程序不当每项次-1分)
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种下拨经费均按规定用途使用,没有挤占、挪用、超支现象。部门创收严格执行财务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杜绝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坐收坐支”行为;禁止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视情节每次-3~5分)
4、认真开展政务公开,涉及本单位创收经营的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一次。(缺一次-2分)
(五)加强教育,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20分)
1、按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廉政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缺一次-1分)
2、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本单位教职工无收受学生好处,给人情分等情况发生;无帮助学生向监考人员、判卷老师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发生;无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各类评优奖励、推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奖助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徇私情的行为发生。(发生每例-1~2分,情节严重的每例-5分)
3、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开展廉政主题教育活动一次。(未开展-3分,开展效果好+3分)
4、按时完成校纪委布置和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未执行每次-2分,未按要求执行每次-1分)
5、组织或协办组织各类招生、考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程序规范,秩序良好,没有发生群体舞弊(5人以上含5人)或工作人员参与舞弊情况。(发生每件次-3~5分)
6、在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或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有特色、有创新。(每件次+2~5分)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工作(10分)
1、及时认真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来信来访,涉及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及时转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每次-1分,造成不良后果每次-3分)
2、对本单位工作中或内部工作人员发生的各类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管辖权限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同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节和后果可能较重的,立即报告。无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现象。(不履行批评教育等职责,每次-2分;隐瞒重大案情,每次-3~5分)
3、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了解有关问题或案情的,给予了积极支持配合。(不积极支持配合,每次-1~2分)
4、本单位发生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案件(每发生一起-5分)。
5、本单位发生一般性案件达不到纪律处分条件、或学校纪委受理来信来访经查基本属实的,视情节对相关单位每件次-1~3分。
二、干部个人廉政考核内容和标准
部门廉政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班子成员个人考核的基本分,同时增加下列考核要素:
1、干部个人未履行廉政职责,对部门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等不廉洁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每件次-5~10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每件次-3~5分。
2、对学校组织的各项廉政教育活动、会议,无故不参加的,每次-2分;因故但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1分。
3、对学校纪委布置的各项工作,未完成每次-2分,完成不及时每次-1分。
4、干部个人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视情况每件次+1~3分。
三、考核程序
1、考核对象:校属各中层部门、全体中层干部。
2、考核时间:每年年底与支部考核和部门考核同步进行。
3、考核实施单位:纪监办牵头,会同审计处等有关部门。
4、考核方式:考核对象自评,考核实施单位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抽查的情况,逐项核查打分,部门考核六大项考核内容加扣分以该项权重分值为限。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中层部门廉政责任考核结果与支部考核和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干部个人廉政责任考核结果与廉政奖励挂钩,并作为学校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1、干部个人廉政责任考核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次,与廉政责任奖挂钩。其中优秀、良好、合格各占一定比例;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扣除全部党风廉政责任奖。
2、对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满意度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率达1/4者,扣除1/3党风廉政责任奖;达1/3者扣除1/2廉政责任奖;达1/2者扣除全部党风廉政责任奖。
3、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扣除当事人全部党风廉政责任奖,扣除部门直接领导1/3至1/2党风廉政责任奖。
4、部门职工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扣除单位直接领导1/3至1/2党风廉政责任奖,扣除部门分管领导1/4至1/3党风廉政责任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