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第三周廉政学习资料

2020年11月19日 14:54  点击:[]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1-15 12:20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0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0年1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3人,列席246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回顾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释我们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深刻回答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问题,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视野、居安思危的政治清醒、兴党强国的使命担当,对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砥砺初心、勇担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全会部署的任务落到实处。

  全会指出,2019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加强战略谋划,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功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纪检监察工作坚定稳妥、扎实有效,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强化监督职责,突出政治监督,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化拓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严惩扶贫和民生领域腐败、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政治巡视和巡视整改,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执纪执法、精准有力问责。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全面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全会总结了过去一年工作中形成的认识和体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坚持以初心使命作为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要加强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精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

  第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第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严格日常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

  第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查享乐、奢靡问题,推动完善制度规定,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深化政治巡视,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督促落实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完善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综合用好巡视巡察成果。

  第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持续开展追逃追赃“天网行动”。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

  第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政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带好头。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和实战练兵,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坚定斗争意志,掌握斗争规律。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持续防治“灯下黑”,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一心、开拓进取,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篇章,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1-21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0年1月21日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 2020 120日至21日在南昌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省纪委委员41人,列席221人。

  省委书记刘奇出席全会并讲话。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全会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部署和要求,回顾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任务。审议通过了孙新阳同志代表省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坚持和完善监督体系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全会传达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赵乐际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释我们党实现自我革命的成功道路、有效制度,深刻回答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问题,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不断深化党的自我革命、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赵乐际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全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深刻学习领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

  全会认为,刘奇同志的讲话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肯定了2019年我省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深刻阐述了一以贯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对全省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全会指出,2019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断巩固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果,为推动全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省纪委省监委和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赵乐际同志在赣调研指示要求,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努力推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在严管厚爱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全会总结了过去一年工作中形成的认识和体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部署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协助党委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强保障。

  第一,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要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好脱贫攻坚监督责任,持续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推动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精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深入开展教育医疗、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治理。

  第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协助党委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对派驻机构改革的领导指导督导,深化国有企业、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对标中央要求,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推动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加大对“关键少数”的日常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强化信访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把落实同级监督责任、接受同级监督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在更高水平上深化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乡镇纪委更加“有作为”。在巩固“有队伍、有制度、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成果的基础上,把“有作为”作为主攻方向,探索推进体制机制、路径载体、方式方法创新。落实“省指导、市统筹、县主抓、乡落实”工作机制,压紧夯实各级党委、纪委责任,巩固深化四级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聚焦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决策部署在基层的执行落实情况,精准有力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深入纠治只表态不落实、层层加重基层负担、“怕、慢、假、庸、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督促抓好规范津补贴等制度的执行。强化精准问责,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严格执行容错纠错制度,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七,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健全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坚持巡视巡察一体推进,强化指导督导,促进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指导省直单位探索开展巡察工作。抓好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完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健全整改公开机制,综合用好巡视巡察成果。加强巡视巡察规范化建设。

  第八,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优先查处,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坚决惩治金融领域腐败,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坚持以案促改,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推动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探索“三会一书两公开”警示教育向村(社区)延伸。推动深化“廉洁萍乡”建设,扩大试点范围。

  第九,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理论武装,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突出专业训练,强化实战练兵,推进新一轮高质量全员培训,增强干部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坚定斗争意志,讲究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凭德才用干部、以实绩看德才。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持续防治“灯下黑”,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实干、开拓创新,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奋力书写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江西篇章,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0-02-24 18:35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20年1月13日)
赵乐际

  我代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回顾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前进方向、提供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加强战略谋划,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功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纪检监察工作坚定稳妥、扎实有效,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两个维护”实际行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坚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线,坚持个人自学与研讨交流结合,分专题开展8次集体学习,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传达学习18次,结合职责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举行专题党课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协同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和省市县纪委监委主题教育,与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结合,认真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开展防范化解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风险挑战等10项重点课题调研,掌握实情、破解难题、促进工作。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履行政治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突出问题,督促全党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监督执纪,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总体完成。聚焦坚持稳中求进、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打好三大攻坚战、保障改善民生以及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等重大部署加强政治监督。健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问责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深刻教训,集中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督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河北、广东等深入开展违建大棚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云南、青海、宁夏等加大生态环保领域典型问题监督问责力度。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贵州茅台酒厂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袁仁国以酒谋私问题并在全党通报,上海、广西等重点排查整治“天价烟”、“定制酒”等问题。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整体把握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北京、黑龙江、浙江、湖南等探索建立政治生态监测评估体系,强化对重点岗位“一把手”和重点培养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回复中央组织部党风廉政意见934人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8万件,处分2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3人,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营造正风肃纪反腐良好氛围。加强理论阐释和宣传解读,精心组织“礼赞70年”系列报道,做好国庆70周年大型成就展相关工作,编辑出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全方位展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历程。大力宣传李夏等纪检监察战线时代楷模和先进典型。主动融入全党宣传工作大格局,积极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媒体融合改革,充分发挥网报刊融合优势,及时准确传递党中央声音,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出版《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件警示录》,摄制《国家监察》专题片、《叩问初心》警示片,涵养清正廉洁价值理念。及时发布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信息,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深化拓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

  自上而下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调研指导,督促推动党中央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结合主题教育8个方面专项整治,牵头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聚焦4个方面14个项目,纠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分4批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各地区各部门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最急最忧最盼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分级分类集中整治。

  深化扶贫领域专项治理。以“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紧盯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风险隐患,坚决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问题。抓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巡察整改,围绕政策落地、责任落实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督促纠治扶贫标准把握不精准、“两不愁三保障”落实不到位、脱贫摘帽后政策不稳定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山东、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集中整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5万件,剖析典型案例,推动举一反三、持续深化纠治。

  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把扫黑除恶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加强与政法机关协同配合,制定破解“保护伞”查办难题相关政策,对移交问题线索全面摸排、重点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实地指导查处云南省昆明市孙小果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于文波、杨光等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山西、陕西等建立“联点包案”机制,坚决“打伞破网”。全国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8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4900余人。

  坚决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坚持分行业分领域深入排查,重点督促解决教育医疗、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各地区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农村低保等专项治理。海南、重庆、四川等完善惠民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全国共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10.4万起,处理13.2万人,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重要批示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工作意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持续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5批通报曝光31起典型问题,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1万起,处理党员、干部8.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6万人,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强烈信号。

  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坚决整治不敬畏、不在乎、空泛表态、应景造势,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假作为等问题。贯彻党中央“基层减负年”要求,推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解决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现象。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纳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重点,严肃查处安徽省阜阳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在全党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构建纠治“四风”长效机制。抓住普遍性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找准症结、分类解决,推动完善津贴补贴发放、开会发文、公务接待、督查检查等制度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内蒙古、辽宁等探索建设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及时发现处置问题线索。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引为镜鉴,从价值观、政绩观上消除错误思想根源。

  (四)深化政治巡视和巡视整改,进一步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坚守政治巡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聚焦政治责任,围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巡视整改要求,精准发现问题,纠正政治偏差。组织开展十九届中央第三轮、第四轮巡视,对42家中管企业和3个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完成对中管企业巡视全覆盖;对37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对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情况“回头看”。中央巡视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9万余件次,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移交了一批问题线索。各省区市党委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对134个市、1011个县、1945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

  健全巡视整改机制。把巡视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压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把督促巡视整改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大力督促整改脱贫攻坚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精准,部分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战略不到位、推进重大改革举措缓慢、廉洁风险突出等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巡视有关情况,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15份巡视专题报告。健全巡视整改情况报送、审核机制,整改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布。

  坚持巡视巡察一体推进。召开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对完善巡视巡察格局、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进行部署。开展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试点,制定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促进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召开全国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推动巡察监督更加聚焦、更加有效。全国各市县均开展巡察工作,覆盖1.1万个乡镇、5.9万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22.5万个村级党组织。福建、贵州等创新方式方法,巡视巡察同步,巡察交叉机动,全覆盖质量不断提高。

  加强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出台中央巡视组组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副组长岗位职责规定,健全巡视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中央巡视机构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协调协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巡视巡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强化监督基本职责,严格精准执纪问责

  做深做实监督职责。坚持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通过个别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抓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强化信访监督,推进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定期筛选分析,精准研判办理。加大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反馈,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为受到诬告的澄清正名。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其中中管干部457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6.3万人次,占25%,其中中管干部16人;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7.2万人次,占3.9%,其中中管干部9人;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以及给予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共计6.8万人次,占3.7%,其中中管干部20人。天津、吉林等加大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力度,充分体现组织关爱。

  实施精准有力问责。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完善问责情形程序,提高问责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坚持从严问责,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坚决、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坚决追究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泛化、简单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违规问题等严肃问责。全国共有8194个党组织、108个纪委(纪检组)和4.5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六)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持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度,江西、新疆等开展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纪委监委内设机构与派驻机构职能对接。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全面完成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内部制约。

  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省区市派驻机构改革的领导,地方纪委监委全面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因地制宜开展地方党委管理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共处置问题线索27.5万件,谈话函询8.3万人次,初步核实21万人次,立案6.6万件,处分5.9万人。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按党中央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进行联合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

  “三不”一体推进综合效应充分显现。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重大判断和要求,正确把握“不敢”、“不能”、“不想”内在联系,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知止、胆大妄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4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61.9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8.7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2.1万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为鉴,加强党性教育和廉洁教育,安徽、河南、西藏等注重从典型案件中查找制度漏洞,督促有关部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持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坚决查处赵正永、秦光荣、孟宏伟、陈刚等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且严重贪腐的两面派、两面人。深挖细查云光中、张茂才、努尔·白克力、钱引安、张琦等以权谋私、亲清不分的家族式腐败,严惩李士祥、白向群、靳绥东等官商勾结、甘于被“围猎”的反面典型,清除赵景文、赵洪顺等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腐败分子,着力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行业的“链条式”腐败。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6900余件。

  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成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推动完善中老铁路廉洁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框架下反腐败合作。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一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紧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合作、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等领域,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天网2019”行动追回外逃人员2041人,其中“百名红通人员”4人、“红通人员”40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60人,追回赃款54.2亿元。

  (八)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在增进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自律上下功夫

  发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作用。中央纪委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完善集体学习制度,努力作出表率。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凝心聚魂,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上。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认真检视不担当、不作为和不精准、乱作为两大风险,在正风肃纪反腐第一线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锤炼对党忠诚、勇于担当、谦虚谨慎、“三严三实”的品格和作风。帮助解决干部实际困难,把组织温暖送到干部心中。

  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化建设,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测评。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加强改进案件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明确“六个严禁”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打听、干预监督审查工作登记备案制度。江苏、湖北等严肃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纪律,加强自我约束。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正视问题、刀刃向内,严肃查处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问题,坚决防治“灯下黑”。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8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5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150人。

  一年来,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职责、担当作为,在工作中形成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坚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须不断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自觉地具体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掌握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针、重点任务、重要举措,自觉运用“六个统一”、“五个必须”宝贵经验,深信笃行、知行合一,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行稳致远。

  ——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带头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根本职责使命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要紧盯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紧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靠前监督、主动监督,督促全党不断提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定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具体的、实践的,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三转”,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要把实事求是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一是一、二是二,客观公正处理问题,精准高效履职尽责,督促规范治权用权,推动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使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定力正风肃纪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是伟大的自我革命,是攻坚战持久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不能松劲停步,必须与时俱进、稳中求进。要坚定信心决心,保持定力耐力,稳高压态势、稳惩治力度、稳干部群众对持续正风反腐的预期,以一体推进“三不”深化标本兼治,以综合运用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增强惩治效果,以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执纪执法水平,以久久为功的韧劲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鲜明品质,是忠诚担当、守责尽责的内在要求。要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秉持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境界情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执纪执法为民的政治立场,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着力提高斗争能力,严格执纪执法、安全文明办案,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重理重情、传道传情,真正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

  这些认识和体会,归结起来,就是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取得新进步,这是我们忠诚履职之本;一以贯之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前进,这是我们坚守初心之要;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要求,把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抓到位抓到底,这是我们勇担使命之责。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战略性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拓展。同时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把握大局大势、保持冷静清醒,零容忍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弱,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使命认识不深不准,对高质量发展内涵规律把握不到位,一体推进“三不”、“三项改革”、“三转”不平衡不协调;有的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意识不强、办法不多,对政治监督内涵范围、方法途径把握不准,从政治上看待分析问题不够自觉;有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不足,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尺度把握不当,不作为、乱作为,个别人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也有人甘于被“围猎”而沦为腐败分子,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

  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保障执行,就是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推动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通过监督保障党和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促进完善发展,就是聚焦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问题,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把公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坚持以初心使命作为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也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要求。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始终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抓好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职责使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一切阻碍国家制度贯彻执行、影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错误行为,督促推动党组织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督促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内心深处铸牢党的初心使命,使“两个维护”成为自觉、见诸行动。

  (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脱贫是全面小康的重中之重,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盘点梳理,着力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促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精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根据不同领域和地域特点深化拓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基层干部廉洁公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重点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推动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研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健全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机制,探索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督的有效机制,逐步扩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监察法规职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有力举措。要聚焦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强化日常监督,深入干部群众发现问题,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界定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主体,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作风建设关系我们党能否守住立党初心、实现执政使命。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坚持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等突出问题。坚守重要节点,紧盯薄弱环节,严查享乐、奢靡问题,防范和查处收送电子红包、私车公养等隐形变异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细化规定,列出正面、负面清单。用好“四风”监督举报平台,更好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坚持纠“四风”和树新风并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作风保障。

  (六)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握政治巡视内涵,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意见,探索巡视巡察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高质量、有节奏推进中央巡视全覆盖;全面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及时传导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落实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需要和行业、领域特点分类推进;压实市县党委巡察主体责任,推动市县巡察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监督相互协同,把监督落实到基层。突出抓好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健全整改公开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综合用好巡视巡察成果,精准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推动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严厉惩治又有利于稳定,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努力提高治理腐败效能。要突出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督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培养现代文明人格。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落实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强化对海外投资经营等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探索标本兼治有效办法,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推动重点个案攻坚,持续开展“天网行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建设高素质队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位,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性建设,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政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制度意识、坚定制度自信、维护制度权威,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带好头。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增强“主动转”的自觉。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严格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公正文明执纪执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分层分类健全组织职能,夯实基层基础。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公道正派,加大干部培养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力度,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注重引进党建、法律、财政、金融、审计、信息化、外事等各方面人才,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学习调研培训,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坚定斗争意志,把准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坚决同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问题作斗争,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候和地方忠诚履职、知重负重、苦干实干。加大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宣传力度,引导全系统崇尚、学习英雄模范,安心专注、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动态更新纪检监察干部廉政资料,研析不同岗位风险点,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完善制度规则,强化内部管理,公正规范履职,创新纪委监委接受各方面监督体制机制,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铁面无私清理门户,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严格禁止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坚决清除以权谋私、以权搞特殊、蜕化变质的害群之马,持续防治“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同志们,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一心、开拓进取,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篇章,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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